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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聘登记失业者及农村就业困难者享“双补贴”

  • 时间:2013-04-07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从今天4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北京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北京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以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除就业困难人员以外,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原单位招用政策相比,此次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由二、三产业单位扩大到员工制的一产企业和正规用工的农村个体工商户;补贴对象由城乡就业困难群体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他表示,今年,岗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从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申请享受补贴的条件调整为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1.2倍的工资,使补贴能够起到适当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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