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立户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持单位盖章的《人事代理登记表》来中心开具调函,回原档案所在单位调转档案及行政、工资关系。
二、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档案,可以接收的,在《人事代理登记表》盖章,一份返还单位,一份留存档案中;档案中必备材料有缺失的,填写《告知单》,密封后退回原单位,补齐材料后方可接收。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668号